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是自1991年6月1日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且最大幅度的修訂。有下列修改內容:
1、“作品”定義被修改,將現行著作權法中“電影和類電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充分考慮了現在影視作品的多元化和創新形式,將現行流行的獨創性短視頻和直播內容均納入了保障。
2、將現行法的“時事新聞”更改成“單純事實消息”,限制了時事新聞的定義和范圍,區分并明確單純的實事消息不受保護,但是新聞作品和圖片等均受到保護。
3、增加了“職務作品”的種類,不僅將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所創作的作品容納在內,包括演員在為完成本單位任務進行的表演等,均為職務作品。
4、實行懲罰性賠償,例如創作時抄襲剽竊他人作品要承擔責任,并且設定了法定賠償限額的下限500元,上限由50萬提高到500萬。
5、規范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制度建設,明確并加強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