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效勞為主要業務的律師。當刑事律師承受公訴案件中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拜托受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參與訴訟后,他就變成了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也是刑事辯護律師。而假如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拜托刑事律師參與訴訟的話,就是訴訟代理人。刑辯律師是刑事律師中的一類,我們主要剖析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依據是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拜托受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律師參與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受權。刑事辯護律師具有獨立的訴訟位置,以本人名義停止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刑事代理律師不具有獨立的訴訟位置,是隸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刑事辯護律師承當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義務。而刑事代理律師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