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處理經濟糾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經濟訴訟的任務是維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益,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葛案件,確認經濟權益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次序、經濟次序,保證社會主義建立事業的順利停止。
人民法院是國度的審訊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度依法行使審訊權并實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訊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與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訊權,使其能夠按照法律規則的程序和方式停止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益和實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主導位置,對經濟糾葛案件的處理起著決議性作用。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作糾葛,以本人的名義參與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謹,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被告、被告和第三人。
被告,是指因本人的經濟權益遭到損害或者與別人發作經濟權益爭議,以本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惹起訴訟程序發作的人。被告,是指被訴稱損害了被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被告發作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第三人,是指對被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益,具有獨立的懇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懇求權,但案件的處置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與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嚴重影響。